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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26 阅读:2549 次
2009年11月7日17时50分左右,郑x驾驶车牌号为苏DCQ512的客车,沿宿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山路交口时掉头,与直行的藏x骑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藏x受伤。经安徽xx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x负事故全部责任,藏x无责任。
本站律师接受交通事故受害人藏x的委托,就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案正在办理中…………
合肥律师网:专业交通事故赔偿代理,咨询热线:13625516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