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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21 阅读:1935 次
张 维
北京律师董正伟诉摩托罗拉夸大待机时间及零配件销售售后服务垄断经营案,今天在摩托罗拉的注册地法院———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开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年前受理本案,但随后下发民事裁定移送天津法院审理。直至开庭前一刻,董正伟对于移送一事仍有疑问:“摩托罗拉的用户手册及其官方网站上均显示,其公司地址就在北京市朝阳区,不知为何非要移送到天津审理?”
案件的审理适用了简易程序,只有一名审判员。
董正伟提出五项诉讼请求:一、被告退还其购机款3599元并赔偿3599元;二、责令被告在用户手册中标明手机最短待机时间和通话时间;三、责令被告删除“购买非摩托罗拉原装电池,不负责保修”等霸王条款;四、责令被告在用户手册中注明“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池,仍将提供保修服务”等字样;五、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费2000元。
遗憾的是,整个庭审几乎未涉及外界关注的捆绑销售电池的“霸王条款”,因为从一开始原被告就在彼此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上争论不休。在摩托罗拉公司看来,原告所提供的购货单只能证明原告和某经销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摩托罗拉在整个购买过程中并无介入,故此原告所提起的“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之诉也与之无关。
此外,摩托罗拉公司认为原告提出“待机时间短的质量问题”无任何证据。原告并无任何技术机构的鉴定结论,其自己描述的使用过程中发现待机时间短的说法不能作为证据。
在摩托罗拉公司的强大攻势下,庭审很快呈现一边倒的局面。摩托罗拉公司的两位代理人轻松至极,对原告的陈述他们多次发笑。在庭审中毫不避讳地用“荒谬”来形容原告的起诉。对于法官“是否愿意调解”的询问,他们断然拒绝。
此案未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