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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剧“梁祝”起著作权纠纷 法院不支持侵权说

发布时间:2010-11-24   阅读:1889 次

合肥律师网讯:

2010年11月24日 10:02:20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1月24日电(李烁、顾颖)“越剧作家刘南薇是否为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以下简称《梁祝》)的著作权人?”“上海越剧院的梁祝唱段是否涉及侵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梁祝》剧本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现有证据尚难以认定被控侵权CD上的五个唱段的相关内容系刘南薇所创作,依法驳回原告刘氏后人刘耕源、刘朝晖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氏后人诉称,上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刘南薇创作完成了《梁祝》越剧剧本。而上海越剧院、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等被告在未经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使用刘南薇先生所著《梁祝》剧本中的数段唱段,并收录在《上海越剧院建院五十周年——流派唱腔荟萃精品CD集》中,侵害了原告的表演权、获得报酬权以及刘南薇的署名权。

被告辩称,越剧《梁祝》剧本是通过历史上无数艺术家共同不断努力逐步形成的,并非某一人独立创作得来,且目前上海越剧院使用的《梁祝》剧本是根据以往其他版本的剧本进行整理改编而形成的。

对于各执一词的双方当事人,上海一中院查清事实,辨析法理后认为,判断原告是否对被控侵权CD中的唱段享有著作权以及被告是否侵权,主要看《梁祝》是否为刘南薇所创作,或者所涉唱段是否使用了刘南薇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因为传统戏曲作品往往经过数代艺人的不断整理、改编或修改,才发展成现在的完整剧本,所以既要承认改编者、重编者、修改者等再创作者对于剧本发展所作的贡献,也要明确著作权法对于戏曲再创作者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其独创性的部分。

  就本案而言,在越剧舞台上,早在刘南薇开始从事越剧编导工作之前,《梁祝》就已成为不同的剧团表演的传统剧目。如果他人使用的是早于刘南薇改编本的《梁祝》已有作品中的内容,自然不能认为侵犯了刘南薇的著作权。而刘氏后人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说明刘南薇在哪些部分对越剧《梁祝》剧本具有创造性的贡献,以及上海越剧院的CD中的唱词使用了刘南薇的创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