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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27 阅读:2164 次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事故案件。原告陈某系被告某煤矿职工,原告在被告井下工作时,眼睛被碰伤致双眼视力萎缩、无视力,后双方达成工伤处理协议,由被告分期给付补偿款44万元,但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最后一笔补偿款20万元的义务,于是,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承担逾期给付的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被告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在审判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如果对此案一判了之,极易造成涉诉信访隐患,甚至导致矛盾激化。
因此,承办法官坚持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该案审理的整个过程,根据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时机,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首先对原告进行细致的法律讲解,提醒他应依法主张权利,不合理诉求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此同时也耐心细致对被告单位做工作,运用法理和生动的案例对被告进行宣传和教育,使被告充分了解到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原告所处的困境,明确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被告最终被承办法官的执着所感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调解解决的重要性。调解的过程让双方当事人深刻体会到法院是真正为他们着想,心平了、理清了、气顺了,也解开了心里的疙瘩,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5000元。
作者:吴婧、邢艳丽 安徽工伤律师,合肥工伤律师,合肥工伤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