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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9 阅读:2972 次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皖府法〔2010〕6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
现将《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举行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听证(以下简称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程序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
本规则所称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邀请专门人员参与听证活动。
一方当事人为五名以上的,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举行听证:
(一)案件事实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作为听证员,其中一人作为听证主持人,一人兼任书记员。
第八条 听证员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审阅案卷材料,分析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掌握听证的重点,拟定听证提纲。
听证过程中,听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听证员不得与当事人质证和辩论。
第九条 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 保持肃静,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应当关闭或调到振动状态,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
(四) 当事人陈述事实、答辩问题,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有攻击性语言。
违反听证纪律的,由听证主持人劝告制止。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
(三)查阅对方提交的材料;
(四)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五)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四)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等事项通知当事人。
公民可以参加听证旁听。
第十六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听证不再继续举行。被申请人、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听证员、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程序,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意见;
(四)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可以对案件争议的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
(六)听证员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七)当事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新的证据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在听证会期间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经确认理由正当,但不能当场确定替代人选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将听证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核对并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有错误或遗漏的,有权提出修改或补正。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