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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13 阅读:2055 次
安徽法院网讯(蔡道林) 和县某专科医院在当日下午收治病人后未能及时确诊病情,直至次日凌晨患者病情严重时方才拨打和县人民医院120,延误病人的抢救时机导致死亡。受害人父母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事后伪造病历推卸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12月8日,和县法院判决被告和县某专科医院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0%即4.4万元。
两原告之女晓琴(化名),1987年4月出生,患有急性胰腺炎、糖尿病等病史。2009年9月21日下午13时左右,晓琴因腹痛被送往和县某专科医院治疗,该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仅仅是打点滴消炎,直至次日凌晨5时晓琴腹痛加重,方才拨打和县人民医院120,将晓琴送往该院抢救。6时许患者到达和县人民医院,经该院初诊为急性胰腺炎继发高血糖,并要求患者立即转院治疗。8时40分左右,由该院120护送患者晓琴到南京大医院就诊,当车行至和城北门加油站时,随同护士发现患者情况变化,呼吸即将停止,遂要求120驾驶员掉头往回开,回到和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患者晓琴死亡。
两原告认为和县某专科医院因未能及时确诊病情,延误患者的抢救时间,导致女儿死亡,同时,该院事后伪造病历,故诉至法院,要求和县某专科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即1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健是看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或者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没有关系或没有过错。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而推定患者晓琴的死亡与和县某专科医院的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应承担30%责任。
两原告之女晓琴早在2008年就患有胰腺炎、糖尿病等严重疾病,虽经抢救治疗但并未见好转,其自身病因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酌定原告方自身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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