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发布时间:2011-1-12 阅读:1832 次
1月11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见三版,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熊选国说,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体性侵权行为。
熊选国表示,当前,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狂,并呈现网络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样、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明显等特点,《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解决实践中普遍反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等问题。
《意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需要鉴定的事项,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犯罪中“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况包括: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或文字横竖排列仅有细微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和数字等之间的间距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等。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尚未销售或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意见》规定,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以及已售金额不满5万,但与未售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均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目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因此,《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传播数量在500件(部)以上、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上以及注册会员在1000人以上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
《意见》还对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以及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共犯问题、犯罪竞合问题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另据了解,2008至2009年,全国法院共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3件,生效判决人数3262人;2010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5件,审结1021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22.13%,生效判决人数1637人。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安徽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