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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4 阅读:1765 次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规定:“被告有权获得辩护”,新中国律师制度得以产生,但到1959年被取消。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律师的性质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同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颁布,推动了律师制度的发展。
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始。 安徽律师,律师事务所
1986年7月,全国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1992年我国启动律师服务业对外开放,允许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办事处。
1993年6月,司法部党组提出了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思路,同年12月,国务院批准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律师不再是国家行政干部,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服务机构,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初步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996年《律师法》颁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形成。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此后多年不断有律师因此罪获刑,刑辩律师执业环境出现恶化趋势。
2001年我国加入WTO,取消了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的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进一步扩大开放。
2002年1月司法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2002年3月,由“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种考试合而为一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施行。
2006年3月,全国律协发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将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领域,定义为群体性案件高发地带,对律师承办群体性案件加强了干预和指导。而类似规定在各地相关部门早已出现。
2007年《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明确律师的性质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有所完善,但由于相关诉讼法没有修订,新规定实施困难。
2008年4月,中组部、司法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律师行业的政治领导。
2008年5月,全国律协党组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2008年8月, 35名北京律师联名致信北京市律师协会,呼吁北京律协在即将开始的新一届律协选举中进行直选。9月,北京律协发出“严正声明”予以回应,称“少数律师”的言行是“非法”的,妄图“否定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引发引发北京律协直选风波。
2008年至2010年间,为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先后修订或制定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其中大量增加了对律师的行政管制内容。
2009年8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发表讲话称,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努力实现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全覆盖。
2009年底至2010年初,在重庆打黑除恶风暴中,重庆涉黑案嫌犯龚刚模向专案组检举其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翻供,后李庄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入狱,李庄案轰动全国,成为近年来最具争议的“律师伪证罪”案例。
2010年2月,司法部下发《关于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称李庄从律师变成违法犯罪分子,根本原因是在执业理念上背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要求律师“始终坚持社会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时刻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司法部还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以李庄案为反面教材,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2010年1月,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协先后发布文件,其中要求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必须提交档案存放在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的证明,否则不受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申请。这被指企图通过存档来限制非京籍法律人士进京执业,构成涉嫌户籍歧视。
2010年4月,北京律师唐吉田和刘巍被北京市司法局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唐吉田和刘巍在一年前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辩护中主动退出法庭,抗议法官的不当行为,被指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该案被认为是近年来对“维权律师”打压的典型案例之一。
2010年5月,北京市发改委与司法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律师承办各类诉讼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和最高限额,尤其对刑事案件收费提出了严格限制。全国各地也陆续出台类似规定,业界认为这是司法行政部门企图通过“管住律师钱袋”的手段来加强对律师的行政控制。
2010年11月,中办、国办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强调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要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不好的,不能当律师。
本文系财新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