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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下海 律师为何不能上岸?

发布时间:2011-1-19   阅读:194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深圳两会召开期间,市政协委员、广东竟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华发言时提出:法官可以下海做律师,律师为何不能上岸做法官?他建议深圳可以在全国率先建立律师向法官、检察官职业流动的机制(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从资深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有相当多的好处,这也是被很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所证明的。

首先,霍姆斯大法官有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关涉人伦世理,需要法官对法律、生活有着很深刻的体察。人生阅历和法律经验丰富,是资深律师的强项。比方说,一位不到三十岁的未婚法官,拿的是婚姻法的博士学位,去审判离婚官司,原被告双方能服他吗?要让年轻法官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在审判实践中慢慢成长,这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整个社会为法官的“成长”付出司法“成本”。如果,资深律师能直接当法官,这省下了一大笔的社会成本。 

其次,资深律师当法官,有着一定的“廉政”优势。正如李建华委员所称,深圳中院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法官受贿或贪污被公开处理的案例至少有十多起。中国司法腐败的原因很多,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中国法官相对于外国的同行和本国的优秀律师,收入的确没有竞争性,这很容易导致个别法官心态失衡,以权谋私。而资深的优秀律师,在收入上早已经实现“生命价值”了,如果由衣食无忧的资深律师来从事司法审判工作,他们心态相对来说更加淡定平和,的确有着“廉政”的优势。

再者,资深律师当法官,有助于提升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空间。相对于美国的资深律师可以参政,竞选议员、当法官,实现法律人的人生抱负,中国律师的发展空间很有限。往往入门不久的律师,和经纶老手抢同一碗饭吃。老前辈不让路,后辈们的发展空间也就被压缩了。

如果律师、法官之间打破目前的“单向流动”,形成互动,就有益于形成法律人共同体,对中国法治建设意义重大。体制外的律师当法官,也有助于纠正中国权大于法的现象。比如,美国的法官就是从资深律师中选拔的,法官们往往视“律师协会”为自己的娘家,认同律师为自己的同行,强大的法律人共同体,是美国法治的基石。比如,197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开创了最高法院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报告递交对象并不是国会,而是美国律师协会。

2001年时,我国的《律师法》、《检察官法》和《法官法》三法同时修订,确认了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职业资格制度,律师和法官有着相同的职业起点。但现实是法官“下海”易,律师“上岸”却难,这后面是中国改革三十多年之后,人才流动机制的尴尬:体制内的,可以流向体制外;但体制外的,却很难回流到体制内。  合肥律师

在改革开放之初,只有国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像法官、检察官一样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吃着一份皇粮。但随着中国司法的改革,律师队伍逐渐走出体制,自负盈亏,这给了律师业更大的发展空间,律师也更能代表民权,向公权讨说法。于是,律师与“体制”渐行渐远,虽然同样是法律人,检察官、法官的身份更多是“官”,而律师则是“民”。在中国改革进入到深水区的当下,将律师这股体制外的“活水”重新引进体制内,有助于破解司法改革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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