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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2-7 阅读:1970 次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第11726号裁定并无不当,第1556379号“日产嘉禾及图”商标予以撤销。
2000年3月,北京市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长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类的“日产嘉禾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1年4月被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为润滑油、润滑剂等。2006年4月,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产公司)以两件引证商标第99443号“日产”和第739763号“NISSAN及图”为驰名商标,第1556379号“日产嘉禾及图”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申请。
2009年4月,商评委作出行政裁定,认定日产公司的第99443号“日产”商标和第739763号“NISSAN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日产嘉禾及图”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撤销。 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2009年5月,华夏长城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2月,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