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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2-22 阅读:2132 次
近日,(安徽)亳州中院依法对影响较大的蒙城灭门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于来友犯抢劫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王瑞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认定被告人何芳学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
一家五口莫名被杀 案犯之一逃亡途中死亡
去年4月9日晚11时20分,蒙城县做卷闸门生意的戴某及其妻子、儿子、岳父、岳母,一家五口被人残忍杀害于家中。警方随即开展调查抓捕,4月2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何某的同伙于来友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落网,经过突审,于来友对伙同何明明到蒙城杀害戴某一家五口、入室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8日,犯罪嫌疑人何某尸体在吉林省农安县被发现;29日上午,参与此案预谋的犯罪嫌疑人王瑞华(女)在吉林辽源被追捕小组抓获。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案犯何明明曾经在被害人戴某的工厂打工,案发后,潜逃至吉林的何明明被于来友欺骗,喝下农药“灭多威”中毒而死。
三人狼狈为奸 害命为谋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5日,被告人于来友、王瑞华与何明明在义乌市旅馆休息时,何明明提议到蒙城县抢劫其以前打工的卷帘厂,于来友表示同意。二人经预谋于4月6日下午乘车赶往蒙城县。次日,联系购买枪支未果。
4月8日下午,二人携带手套、刀具等作案工具到蒙城县某卷帘厂附近“踩点”。当晚20时许,二人从卷帘厂厂房西侧厕所潜入欲行抢劫,后因室内人多不便下手返回旅馆。4月9日晚20时许,二人携带作案工具再次前往卷帘厂,从厕所翻入厂房后,于来友捡一金属管。23时许,二人自厂房顺楼梯潜至二楼,并先后踹开客厅和东侧卧室房门。被害人戴某听到动静从北侧卧室出来,于来友即持金属管猛击其头部,后追撵戴某至北卧室,持金属管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殴打,并逼迫戴某、张某、戴某之子靠墙站立。后张某乘于来友分神之机,与戴某、戴某之子合力将其摁倒在床上,戴某夺掉于来友手中的金属管并用矮柜抵住房门,戴某之子拨打电话报警。何明明刺伤被害人张某某、何某后又持刀跺门闯入北卧室,于来友随即摆脱戴某、张某的控制,用金属管猛击戴某、戴某之子头部,并在客厅内将戴某打伤在地。抢得1800元现金并将戴某、张某、戴某之子刺伤后逃出现场逃窜。途中,二人将上衣及作案工具扔进路边一机井内,何明明电话告诉被告人何芳学杀人了,又打电话告诉王瑞华出事了让其赶紧回东北老家。二人收到何芳学送来的衣物即连夜逃跑,于4月11日晚逃至长春。
4月12日,被告人于来友、王瑞华与何明明在长春三马路附近见面,王瑞华得知两人犯罪后指使其逃跑并提供现金、衣服等物。4月14日夜,何明明在农安县服毒自杀。4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瑞华与于来友在长春市见面时,再次为其提供700元现金并指使其逃跑。4月27日,被告人于来友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检验,被害人戴某系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戴某之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某、张某某、何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何明明系“灭多威”中毒死亡。
三名被告人依法获刑 主犯被判死刑 安徽刑事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据了解,该案被告人于来友系河北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7月9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六年。
法院认为,于来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产,且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瑞华在于来友与何明明抢劫作案致人伤亡后,指使其逃匿,并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具有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故意,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被告人何芳学明知何明明是杀人案件的犯罪人,为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为其提供财物,并在公安机关的排查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于来友在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系本案主犯,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为严重,曾因抢劫犯罪被劳动改造,但刑满后仍不思悔改再次抢劫,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据此亳州中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 杨国明 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