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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3-23 阅读:1875 次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规定的背景,是鉴于国家赔偿法虽然增加了4条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但仍比较原则,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仍需要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的实际情况。
同时,在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程序的情况下,考虑到除刑事羁押赔偿案件因司法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已经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外,其他赔偿案件中认定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是否违法是赔偿程序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之一,该规定为此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侵权事实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进行质证,以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二是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以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
另外,该规定还具体规范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立案问题,增加了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细化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理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协商,明确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中应当中止审理或终结审理的情形,并区分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就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的决定和对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该规定特别明确,该规定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自该规定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根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所作的司法解释,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