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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3-23 阅读:1866 次
法制日报报北京3月21日讯 保险公司在转让保险业务时,不得泄露在此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近日,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开始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当经保监会批准,并从四方面强调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首先,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其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受让方保险公司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等。
三是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协议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按前款规定通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四是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协议后,转让双方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同时在各自的互联网网站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于海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很少有针对保险业务进行转让的,大部分都是股权的收购和转让。保险业务的转让与再保险不同,实际上是保险合同的变更,征求意见稿的部分规定仍然有待商榷。
一是征求意见稿规定,转让保险业务要先经过保监会的批准,然后要征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同意。若保监会批准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同意合同变更怎么办?
于海纯认为,应该给予投保人选择权,或者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但是不论哪种方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都不得受到损失。
其次,就转让保险业务时要书面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公告的部分,专家认为仅仅书面告知还不够,应该做到有效告知。(记者 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