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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3-25 阅读:2490 次
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统计局公布了《安徽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该公报统计数据,安徽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已经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在交警部门未公布新标准之前,本律师先根据公报统计的数据,自行公布一下2011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
二、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513元。
三、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85元。
四、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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