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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5-3 阅读:1775 次
5月1日凌晨,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醉酒驾车行至东城区朝阳门桥时,被北京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专职民警查获。5月1日上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李俊杰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成为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 5月1日零时,醉驾入刑正式实施,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专职民警执行夜查酒驾任务。在朝阳门桥检查点,交警与往常查酒驾一样,在路上摆出停车检查提示牌、交通标志锥桶,形成一条专用车道。为了保证执法公证透明,执勤交警都在肩膀上装配了小型执法摄像设备。
1日零时44分,一辆外地牌照的黑色奔驰车从东向西开了过来,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民警董阳立即示意奔驰车司机接受检查,“他轻轻一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上显示的数字就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
交警示意司机下车,进入路边的指挥车中,再次进行吹气酒精检测。两次数据都超过了醉驾的最高限制标准。执勤交警将奔驰司机李俊杰带回交通支队,接受专业医疗机构抽血。
3时40分,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9.6毫克,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近一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三天后,交管部门将依法对李俊杰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同时,因李俊杰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北京警方刑拘。
■ 探访:
“不知道北京查这么严”
当事人称进京看弟弟,“喝了几瓶啤酒”
5月1日凌晨4时许,当记者来到东城交通支队讯问室时,仍可闻到李俊杰身上浓重的酒气。他表示,他是来北京看望弟弟的,喝了几瓶啤酒。李俊杰表示“不知道北京查得这么严”,并对民警表示:“我知道我错了。”
5月1日上午10时30分,民警对李俊杰出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该告知笔录上写道“现查明你于2011年5月1日0时44分,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桥上,存在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159.6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上事实有酒精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等证据证明。”
告知笔录单上还写道:“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拟作出的处罚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该告知笔录单上,李俊杰签名:“听清楚了以上告知内容。对于上述告知事项,不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 焦点:
抽血检测应有时间约定
专家建议第三方机构介入检测是否醉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5月1日表示,如何测量认定驾驶人属于醉酒驾驶,不能单靠交警的酒精检测设备认定,需要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检测。“比如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此外,初次检查与到医疗机构进行血液检测之间的时间,也需要进行约定。
交管部门表示,在酒驾检查中,如果有条件将现场对涉嫌酒驾的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王磊认为,在现实执法中,配备救护车比较难,交警需要带驾驶人去指定机构检测。
“这个过程可能会有问题,时间长了,体内酒精也会代谢。”比如说,驾驶员通过大量喝水、排尿,影响最后的检测结果。所以,从检查到酒驾到最后的血液检查认定,中间的时间不好掌握。
他建议,执法部门可以在这个变量比较大的环节给出一定的时间约定,以保证执法环节的尽量客观。
警方抽调专人办理醉驾案
专家称,醉驾入刑后执法主体应转移至刑警
王磊说,按照执法程序,醉驾入刑后,其执法主体也应该相应转移,查获的过程肯定还是交警执行,但查到涉嫌醉驾并通过指定机构确定酒精含量的,应该移交刑警,此后刑警通过提请由检察机关公诉,最后由法院审理判定拘役。
对此,市交管局法制处处长赵继强说,在执法中,交警、巡警等将保持多警种联动的形式。目前交管部门已对全体民警进行了办理刑事、行政案件流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赵继强说,交管部门从全市七千名交警中抽调熟练业务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醉酒驾驶、飙车案件的查处办理工作。
■ 相关法规
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属于醉酒驾车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来源: 新华网-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