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动态 > 详细信息

百万交通事故赔偿金只归丈夫

发布时间:2011-5-29   阅读:1989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上海市南光律师事务所 张勇 律师

【案例】

高某和杨某原系杨浦区某船厂职工,2002年两人相识并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次年登记结婚,2005年妻子杨某生下儿子高小宝。一家三口虽然工资收入一般,但小日子过得也是其乐融融。天有不测风云,就在高小宝两周岁生日当天,为了早点回家给儿子过生日,高某下班后就骑着助动车飞快地往家赶,就在离家只有几百米的一个马路口,与一辆厢式货车发生了碰撞,高某当场被撞地不省人事。后经医院及时抢救,虽然高某的生命被挽救回来了,但却因为剧烈撞击导致腰部以下高位截瘫,伤残评定为2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经过接近一年时间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和工伤赔付申领,高某最终领取到了共计一百多万元的赔偿金。

车祸的发生给这个原本幸福的小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而且这种打击的后果在以后的生活中持续的显现出来。车祸导致高某腰部以下截瘫,不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作为一个丈夫和父亲所应有的很多责任和义务都根本无法去实现。车祸发生时妻子杨某还只有27岁,在勉强支撑这个残缺的家庭3年后,实在是不堪重负。 2010年10月,杨某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一并分割因车祸所获取的相关赔偿金。

【律师评述】

本案涉及对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规定。

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财产就明确包括了:“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此条规定意味着夫妻一方因本人身体受到伤害所得到的各种赔偿金,均属受伤者个人特有财产。因为这种赔偿金作为共同财产,于情于理均不合,特别是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包含着未来时间医疗和生活的支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如果婚姻关系因故依法解除,对方分割走一半赔偿金,对身体受到伤害的夫妻一方而言,可谓又一次伤害。

【法院判决】

在法院主持下两人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儿子高小宝的抚养权由母亲杨某行使,赔偿金中明确属于被抚养人高小宝的生活费部分计25万元由监护人杨某代为监管使用;其他赔偿金均属高某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