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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6-7 阅读:1796 次
六年级小学生在课堂突然晕倒在地,送医院抢救仍不幸死亡(本报5月18日A13版《南京一小学生课间“写作业”突然晕倒死亡》、5月19日A15版《12岁男生晕倒前确被叫去“写作业”的》曾予连续报道)。学生家长和亲属认为老师有体罚行为,提出85万元的赔偿要求,而校方认为是进行正常教学管理,孩子晕倒后进行了及时救治,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适当补偿。双方分歧较大争执不下,在当地司法所等部门的协调下,双方认可了调解方案,校方向学生家属支付精神抚慰金40多万。 事件回放:
小学生站着补写作业时晕倒身亡
5月17日下午2点多钟,南京江宁科学园小学六年级学生陈某在课堂上与同学打闹,被老师叫起站到教室后面。随后,老师发现二人作业未写,要求他们到讲台旁写作业。20分钟后,陈同学突然晕倒在地,老师发现这一情况后,立马将他从地上抱起来并进行抢救,同时拨打110、120电话并向学校领导汇报。校方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但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经向陈同学的同班同学进行询问调查,大致还原了事情的经过:17日下午1:55,科学园小学6年级6班上一堂语文自习课。上课时,陈同学和前排的一位同学小文(化名)在课堂上打闹,被老师发现,老师叫陈同学和小文一起站到教室后面。随后老师说要检查前一天布置的作业,恰巧陈同学和小文这项作业都没做完,于是老师叫陈同学和小文到教室前面去站着补写作业。
大约下午2:35下课了,老师说作业写完的同学可以下课自由活动,没写完的同学继续写作业。小文作业补写完毕正常下课,而陈同学下课时作业还没写完,就继续趴在桌子上写作业,老师则在一旁边批改作业边监督。大约三四分钟后,也就是2:40左右,正在写作业的陈同学突然晕倒在地,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双方交锋:
是否体罚、赔偿金额双方无法统一
事件发生后,陈同学的亲属几十人情绪激动,他们到学校讨要说法,学校的教学秩序一度受到影响。方山司法所工作人员闻讯后立即赶往现场,协同派出所控制事态。工作人员将陈家亲属劝至附近宾馆休息后,耐心地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并组织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死者亲属认为孩子猝死是因为老师体罚,且学校贻误了抢救时机,在咨询了律师后,他们提出了85万元的巨额赔偿要求。而校方则认为学校是进行正常教学管理,不存在体罚的情况,孩子晕倒后及时拨打120和110并联系了家长,在等待120救护车赶到的过程中,学校保健老师也对孩子进行了常规救治,校方并无主观过错,因此学校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适当给予补偿。由于赔偿数额差距太大,双方一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谈判陷入了僵局。
司法调解:
校方支付40多万精神抚慰金
警方调查后还原了事件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向公安机关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对双方都进行了走访,经走访学校师生,认为校方所述基本属实;工作人员在走访陈家亲属与邻居时了解到,这是一个生活极其困难的家庭,12岁的陈同学是家中独子,年届四十的父母对他寄予了全部的希望和期盼,母亲在儿子去世后几度昏厥,调解人员一边了解事件情况,一边给她安排医护治疗,防止陈家人因悲痛而伤了身体。
调解人员还了解到,陈同学的父亲在一家工厂打工,母亲失业在家,失去儿子后想到这个家的未来,他们感到茫然而痛苦。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司法所积极协调教育局、学校、派出所等单位,希望学校可以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在经济上给予陈家人适度帮助。经多方协调,校方同意尽可能提高补偿数额。经过近一周的艰苦调解,最终双方认可了调解方案,由司法部门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校方向学生家属支付精神抚慰金40多万。记者采访获悉,目前该补偿费用已支付到位。
校园意外:
学校可按公平原则补偿
记者采访了解到,陈同学发生意外后,由于家属和校方较为理性地接受了调解,所以这一过程中均回避了孩子的死因等敏感话题,校方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学生家长补偿。
学生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哪些情况应赔偿、哪些情况不赔偿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的徐骏律师介绍,目前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对此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生只要在上学期间发生的事故都应该是学校的责任,另一种观点来自《教育法》的规定,即学校的责任在于“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适当、措施是否落实”,学校有无过错主要是从这“三个是否”来看。徐律师认为,校园意外的责任划分,其实要依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规定,判断责任有四个原则,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学校和家长都无过错,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学校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给予家长适当经济补偿。徐律师分析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抚慰金通常不超过5万元。而在这起事件中,老师叫陈同学到教室后面“站立”,该行为至少来说是失当的,加之陈同学家庭经济状况困难,学校的补偿应当是基于这些因素的。
来源: 新华网-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