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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6-7 阅读:1672 次
南京溧水一男子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剪刀捅死前妻之弟,本月3日,南京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凶手王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60余万元,同时,法院还作出对其限制减刑的判决。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南京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王强系溧水人,1976年生。法院查明,王强自2009年6月与前妻严令花离婚后,多次到严住处滋事,冲砸财物,索要钱财,并威胁要加害严全家。2010年11月30日上午7时许,王强携带裁布剪刀再次前往严令花家中寻衅。当时严令花家中正在装修,王强阻止工人施工,工人只得打电话叫严令花回家。严令花惧怕王强,遂找弟弟严令勇陪她回家,严令勇的两位朋友随同前往。严氏姐弟返家后,双方发生口角,王强持剪刀猛捅严令勇左胸三刀,致严令勇当场死亡。
离婚筹毒资 前妻一家对他既恨又怕
公诉机关认为王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害人严令勇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各项赔偿金合计60余万元。
审理中,王强的辩护人提出王强没有杀人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的辩护理由。南京中院审理认为,王强事先准备了剪刀,在被害人胸部连捅三刀,从捅的部位、次数及所用的力量可以看出,王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明显,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宣判当日,严家十几名亲友到庭旁听,对于王强,他们是既恨又惧。严令花告诉记者,她2002年嫁给王强,婚后不久发现此人好吃懒做,并有吸毒恶习,于是萌生离婚的念头,但一直离不掉。一直到2009年,王强急需毒资,想从她这儿要钱,才同意跟她离婚。她将家中经营的大排档转让了,得款人民币17万元,其中13万还了婚后盖房子欠下的钱,其余都给了王强,后来王强又以借的名义向她索要了3万元。严令花说,离婚后她带着女儿生活,没要王强一分钱抚养费,但即便如此,王强还是不消停,动不动就到她这儿闹事,问她要钱。一位自称是严家邻居的老人说,王强因为吸毒经常跟严令花要钱,不给就打。
严令花的弟媳几次在法庭上痛哭出声,她强烈要求王强“以命抵命”。严令花也是一样的想法:“我非常恨他,也非常害怕他,希望法庭判他死刑,如果不判死刑,他将来出来还会害我们的!”
体现宽严相济 判死缓但限制减刑
6月3日,南京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王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庭后,主审法官介绍了量刑依据。被告人王强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对该类犯罪的处理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因此对其使用了死缓,这是“宽”的一面。
另外,王强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本次又犯故意杀人罪,属于累犯,并且他没有对被害人亲属进行充分赔偿,也没有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综合这些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一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
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累犯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9种情况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据主审法官介绍,在此之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最低服刑期限为14年;而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被告人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那么被告人最低服刑期限一般为25年,即使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的,最低服刑期限也不能少于20年。两年的死刑缓期考验期不包括在内。法官认为,这对被告人来说,客观上加大了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