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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案4辩护律师全被抓 中国司法史罕见

发布时间:2011-7-3   阅读:1936 次

合肥律师网讯:

财新网 作者;刘长

   北海市政府官方通报四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详情,但在广西当地法律界人士看来,涉案四律师平时办案风格均极为谨慎
   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6月21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
   会上,北海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徐丰光介绍:警方已查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对4人实施拘传。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
   据了解,涉案4名律师均在广西南宁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目前杨在新、杨忠汉两名律师家属已收到拘留通知书,二人被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6月20日,南宁部分律师曾前往北海要求会见杨在新,未获准。北海方面称,关于该案的更多细节,尚待进一步审理。
   一起故意伤害案
   北海方面证实,4位律师涉案,起因是4人共同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北海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该故意伤害罪案起因是一群20多岁的年轻人的冲突:一方是10多个来自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的“钦州仔”,另一方是3个来自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的“西场仔”。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双方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的交界处发生冲突。
   两拨年轻人是在酒后相遇。当晚,“西场仔”黄焕海喝了两杯白酒,已经醉得很厉害。这时,“钦州仔”裴金德刚从KTV出来,与黄焕海等三人在路口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势单力孤的裴金德拔腿就跑。
   裴金德的一位钦州同乡看见裴被追打,遂到裴的同乡正在吃宵夜的“洪记”宵夜摊,通报了裴被追打一事。十几个“钦州仔”从酒吧出来,刚在夜宵摊前坐定,闻讯立刻赶去帮忙。在路口,他们遇到了追打裴金德的黄焕海三人。
   按照该案被告人杨炳棋的说法,追上此三人后,只有被害人黄焕海因骂粗话而被撂倒在地并遭遇群殴,其余两人均未挨打。此外,这群“钦州仔”在这次冲突之后四散离去,裴金德始终未出现在后来冲突的现场,而是跟一帮朋友们开房过夜去了。参与打架的这拨年轻人散去后则在网吧过夜。
   冲突之后的情形,起诉书与各被告人及证人的描述发生分歧。起诉书认为,黄焕海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裴金德指使杨炳棋等人将黄焕海抓住,“并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继而,裴等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经共谋将尸体扔进海里,逃离现场。”
   被告人当庭翻供
   最终,该故意伤害罪有4名嫌疑人遭到刑事指控。4被告分别叫裴金德、裴贵、杨炳棋和黄子富,代理律师依次为罗思方、梁武诚、杨在新和杨忠汉。除律师梁武诚在案发后不久即接受家属委托,其余3律师均是在2010年9月该案一审开庭前夕一两个月左右,方接手该案。家属分别向罗、梁交付律师费8000元,向二位杨姓律师交付律师费6000元。
   2010年9月,律师杨在新接受委托之后,赴北海市合浦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杨炳棋,做了长达5页的会见笔录。会见中,杨炳棋表示,自己在案发当晚,不仅没有殴打被害人,而且还曾经帮助被害人黄焕海的同伴去寻找黄。会见结束时,杨炳棋提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过程,称:“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
   9月19日,杨在新和同案另一位律师杨忠汉在合浦县会见该案的三位目击证人,包括被告杨炳棋的姐姐杨炳燕、杨的友人潘凤和,以及被告人裴德金的女友宋?玲。随后,杨在新向北海市中级法院申请三名证人出庭。
   2010年9月26日,四律师代理的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后,终于一审开庭。据旁听庭审的被告人家属描述:当天,3名证人曾获准出庭,法庭对他们进行了询问。3名证人的证言均倾向于裴德金、杨炳棋等人在案发当晚并未殴打他人,且此后均在旅社睡觉,并无后续作案时间。
   4名被告亦当庭翻供,否认曾在码头殴打他人并抛尸的情节,并恳请法庭查明真凶。庭审中,辩护律师方面为4名被告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该案众多疑点,包括:警方笔录中称,当晚被告人挟持被害人乘出租车去码头,但是出租车根本坐不下五个人,警方亦未对出租车司机进行调查。
   律师杨在新在辩护词中甚至称:“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本案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材料,是导致本案成为冤案的原因。”此后,该案曾再次开庭,但截至目前,仍未判决。
   三证人被拘传
   6月21日下午,北海市警方在新闻通气会上证实:由于庭审中裴金德等被告人当庭翻供,致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北海市检方认为三名证人的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嫌疑”,检方遂提出延期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了补充侦查。
   2011年1月28日,北海市检察院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尽快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另一同案犯裴日红抓捕归案,同时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宋?玲、杨炳燕和潘凤和。北海市公安局分别于2011年2月2日和3月7日,将宋?玲和潘凤和传唤到案,“在掌握该两人作伪证的证据后,对两人实施刑事拘留。”

   据接近律师杨在新的人士介绍:由于宋?玲为该案关键证人,其被捕后,从羁押宋的北海市看守所内传出风声,称下一步即是抓律师。律师杨在新遂在2011年3月将该案的案卷材料备份给律所同事,并签下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还将材料寄给远在湖南的律师杨金柱。   3月10日,证人宋?玲正式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5月,宋?玲家属曾委托律师前去会见宋,宋表示:她因朋友裴金德的案子而出庭作证,自己在庭审中所陈述的都是事实,也没有包庇行为。

   据家属描述,6月初的一天深夜,证人杨炳燕也在家中被带走,警方称其涉嫌包庇罪,后将其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家人曾经去送过衣物,但迄今仍未收到拘留通知书。警方证实,于6月6日,将证人杨某传唤到案。

   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志刚表示,3名女证人是以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但是移送司法时已变更为涉嫌“伪证罪”。

   四律师涉案

   6月21日下午的新闻通气会上,北海警方介绍称:在将3名证人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和取证,证实3名证人涉嫌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3人如实供述了包庇裴等人的事实,经审讯,裴金德等4名被告人也承认了翻供系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

   另据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城北刑警大队长陈战兵介绍:4被告当庭翻供之后,被害人家属曾找到公安局,称“我们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是不是因为我们没有钱,请不起好律师,我们的孩子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死了”,警方答复家属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定会为死者讨回公道。

   6月14日上午,律师杨在新在家中被带走,扣押清单显示,杨的电脑、相机等物品均被抄走。同日,杨忠汉、罗思方等人也与家人失去联系。北海市相关人士介绍,此次杨在新等人涉嫌妨碍司法一案,由北海市政法委牵头督办,故6月21日下午的新闻通气会,由北海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召开。

   据了解,自四律师涉案后,南宁市当地律协已召开多次会议,研讨应对方案。6月20日,部分南宁律师曾到北海市公安局,要求会见被捕的杨在新律师,但未获批准。

   在广西当地法律界人士看来,涉案4律师平时的办案风格均极为谨慎。在裴金德等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律师杨在新向证人取证时,还曾专门携带录像设备,将取证全过程拍下并制成光盘。

   另一被捕的律师罗思方,为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熟悉罗的人士介绍称:罗是该律所里“最小心的律师”,他常和年轻律师们讲,“办刑事案子是有风险的,不要随便提交证据”。“所以这次他出事,我们都很奇怪”。■

全国律协关注广西律师被抓案 要求向警方交涉
   云南信息报

广西4名律师代理同一宗案件涉妨害作证“全军覆没”一事(详见本报昨日A16版)引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高度关注,协会会长于宁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北海警方抓律师24小时内不知会律协、48小时内不安排会见表达强烈不满,要求广西自治区律协向北海警方跟进交涉。

“维护会员权益是全国律协应尽职责”

广西自治区律协会长王莹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目前该协会已经派员与北海警方及涉案律师所在的事务所分别了解情况,以掌握事实。

于宁向记者表示,因目前情况尚未完全弄清,无法对该案发表看法,但如果4名律师确实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作为全国律协,维护会员的权益是应尽职责,全国律协将进一步关注该案并适当采取行动。他同时称,仅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律师被抓24小时应当通知律师协会,48小时应当安排会见,广西公安机关都没有做到,“这些都是有法律规定,非常不应该”。  

会长曾提请对刑法306条作司法解释
   4名律师被抓也引发全国律师界对于刑法306条的声讨。于宁曾在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向最高法院提请进行该条文的司法解释,称由于该法条立法含义模糊,犯罪构成的外延无限定,全国公检法在司法实践中多作扩大理解,多年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于宁在文中称,条文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立法歧视的产物。《刑法》第307条已经规定伪证罪,307条又专门针对辩护人(大多为律师),是立法之初没有认识到律师也是国家的重要法制力量,把这个群体作为一个要特别管制的对象而设立的,明显是一种歧视性立法。

二是法律含义和构成要件界限模糊,适用3种对象和方式没有严格分清,行为犯和结果犯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按行为犯理解,扩大了打击面,令行为犯中“行为意图犯”“行为成就犯”界限模糊,导致打击扩大化;还有的律师去寻找刑讯逼供的证人,要求被告讲出刑讯真相。没有要求被告和证人伪证。但由于公安检察机关迫使证人以原供原证,往往反诬告律师引诱伪证。

三是律师法律帮助、会见、调查中的权限界限不明,陷律师于罪,比如会见中律师对被告的法律帮助和提示被指为引诱伪证;告知控告权被指为挑动翻供;向被告宣读其他同案犯口供进行核对;读律师取到的证据进行事实核实;读他本人口供进行核实,甚至眨眼、肢体动作都被指为引诱伪证。要证人出庭作证,向证人进行要点辅导也被指进行伪证。

在于宁看来,证据真伪往往是侦查机关同律师直接交锋的关键。由公安机关侦查律师伪证罪,导致双方权利完全不均衡,为掩盖刑讯逼供、迫害律师大开了方便之门。
   于宁在文中同时提请向全国人大提出协商建议,考虑在下次修订《刑法》时,将该法条内容纳入307条,根本上废除这一歧视性的第306条,但他昨日向记者介绍说,他向最高院提交的这份意见没有得到理想的回馈。   链接
   律师被控伪证三年达347起

   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达347起;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仅2000年5月对23个有关这一罪名的案件统计,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有罪判决,1个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达到50%以上。由于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刑辩积极性严重下降,大量刑事案得不到高质量的辩护。如陕西省从2006年以来,律师的刑辩出庭率一直在急剧下降,律师平均办案从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2006年的1.16件。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想做刑事案件。